我们都知道版权在我国是有着自动获得的原则,也就是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版权就已经自动生效,人默认属于作品的作者。那么既然已经默认版权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又何必要多此一举的去做版权登记?
首先我们要明白版权登记属于自愿原则,并不强制要求作者必须去**进行登记,也就是说作品完成以后是否登记纯属自愿。所以很多企业出于怕麻烦的心理就觉得版权登不登记有一样,殊不知正是因为防止有麻烦才更要去做版权登记。
在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版权虽然属于自动生效的原则,但是我们在对外时缺乏有力说明,尤其是面对侵权时!一旦我们的作品受到侵权而我们缺乏有力的证明文件证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我们自身,那么在面对侵权时往往显得比较无力,更有甚者在了解到我们自身未做版权登记的前提下,先我们一步对该作品进行版权登记那么我们就更加显得被动。甚至可能因此面临被侵权者起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商标法》*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的*,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二、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受国家**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三、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四、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咨询服务;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联系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
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会批准,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
而如果我们在作品完成之初立刻进行版权登记之后,有了**下发的登记证书,那么在面对他人侵权的时候,可以直接将版权登记证书作为有力证据!因此版权登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这里举个例子:贵公司准备申请一件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经过一系列设计创作完成,将材料提交至商标局进行审查并顺利*,但是在此期间我们未对设计的文字及图形做版权登记,而在此时如果有其他人对我们的图形或文字做了版权登记,那么我们注册的商标就会面临注册通过但无法对外使用的尴尬境地。故此,对于我们企业而言应当重视版权登记,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及时做好版权登记防患于未然!
后,随着国民版权意识提升,企业对于自有知识产权及版权越来越重视,同时各类侵权案件层数不穷,作为我们企业而言尤其应当注意做好版权保护,即能防止他人侵权也能防止我们无意之中侵犯他益!
版权登记注意事项
版权登记分两种方式,版权人申请或由其代理人申请,后者需提供申请人的委托授权书和身份证明。在办理版权登记时,以下三点需申请人或代理人特别注意:
剧本还未完成前,其故事梗概、分集大纲均可申请办理版权登记。
在填写《作品创作说明书》时,要着重**作品创意、创作过程和*创性三方面,作品的题材类型、人物塑造、故事脉络等凸显作品「*创性表达」的内容将成为日后版权纠纷的重要证据。
不同归属方式需要的归属证明不同,剧本版权登记通常以编剧与制作方签署的委托创作合同作为权属证明。委托合同所记载的作品名称、人名称必须与申请作品、申请人相一致,如果合同约定的作品名称(如暂定名)已经发生改变,双方需另外提供说明。
影视作品进入工业化生产时代后,每年有海量「类型片」涌入市场,产量加大导致剧情重合率高,这让「抄袭」由个案问题成为市场问题。此时,编剧或制片方仅靠合同来保护版权显然不够,必须及时办理版权登记,掌握受法律保护的证据。